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0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