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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穗娥与林东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穗娥,林东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张穗娥,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林东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穗娥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