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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与张浩、许维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张浩,许维燕,李福昌,张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风里**号。负责人:李秀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汝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浩,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许维燕,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李福昌,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富强,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与被告张浩、被告许维燕、被告李福昌、被告张富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元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毓璜顶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