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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龚明祥与陈国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祥,陈国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3号原告:龚明祥。委托代理人:彭小菊,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祥诉被告陈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祥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明祥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