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龚明祥与陈国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祥,陈国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3号原告:龚明祥。委托代理人:彭小菊,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祥诉被告陈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祥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明祥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