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两地分居,有了小孩后,被告不管其及孩子的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和。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任佳煌由其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婚后其在陕北富县环保局临时上班,每周他都来长安看望原告及小孩,并认为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表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相识自愿谈婚,2010年1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3月10日生一子任佳煌。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在原籍陕北富县环保局干临时工,被告每月从陕北来长安看望原告和小孩。2011年9月,被告及其母来到原告家,期间原、被告因被告之弟在陕北结婚,原告与小孩未同被告一同回陕北参加婚礼等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其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丈夫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原、被告夫妻感情有较牢固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理应相互宽容忍让,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改正其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宝健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