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7年生一子。原告现以被告多次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娆人民陪审员 王琦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常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