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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