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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与张志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张志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志军原告:董铁良,农民。被告:张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与被告张志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利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董铁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董铁良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