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民一仲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瑞橡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朝贵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瑞橡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刘朝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民一仲字第24号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珠瑞橡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耀珍。委托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颖哲,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朝贵,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詹大财,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珠瑞橡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瑞公司”)诉被申请人刘朝贵撤销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珠劳仲裁字第271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麦康杰,被申请人刘朝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大财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珠瑞公司申请撤销(2011)珠劳仲裁字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即珠瑞公司向刘朝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3524.5元之裁决。事实和理由:刘朝贵于1996年7月8日入职珠瑞公司,2010年4月7日受工伤,社保部门已向刘朝贵作出工伤赔付。根据申请人向仲裁部门提交的社保部门《珠海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定单》,刘朝贵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485元,并非刘朝贵主张的2039.5元。但是,仲裁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却采信刘朝贵的主张,错误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被申请人刘朝贵答辩称:一、刘朝贵的工伤待遇应按其实发工资计算,社保赔付的部分与实发工资之间存在差额,珠瑞公司应承担责任;二、珠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珠瑞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珠海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定单》,证明被申请人的月缴费工资为1485元;4.辞职书,证明被申请人主动辞职;5.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案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朝贵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珠瑞公司的主张。被申请人刘朝贵提交了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证明被申请人工伤前12月工资平均工资是按照这一清单计算出来的。珠瑞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刘朝贵的工伤待遇应按其向社保缴费的标准来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来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珠瑞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审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仅从地方性法规该条款看,该条款仅规定了“本人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并未明确“本人工资”是否等同于职工受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故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理解。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及2010年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之规定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社保费的基数是以对全部职工的实发工资计算的,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本案中,双方对于刘朝贵受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发工资2039.5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故珠瑞公司应当按照该标准为刘朝贵缴纳工伤社保费,珠瑞公司仅按照每月1485元为刘朝贵缴纳工伤社保费,由此导致刘朝贵的工伤待遇中有部分无法通过社保基金赔付,珠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珠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系对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当理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瑞公司申请撤销(2011)珠劳仲裁字第271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费400元,由珠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