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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程相书与刘以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程相书,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以菊,女,汉族,农民。本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以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以菊的银行存款2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