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程相书与刘以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程相书,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以菊,女,汉族,农民。本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以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以菊的银行存款2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