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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铁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晶与张凤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张凤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晶。被执行人:张凤岭。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执指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市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商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