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冯鸿杰与于绍剑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冯鸿杰与被执行人于绍剑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鸿杰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于绍剑银行存款17100元,剩余欠款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