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诚亿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利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9号申请人深圳市顺诚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意成。委托代理人王凯武,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徐利明,男。申请人深圳市顺诚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1)728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顺诚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以与被申请人徐利明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顺诚亿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顺城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顺城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