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0一二年四年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