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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李英奎与朱德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英奎;朱德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英奎,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良,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奎与被告**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奎自愿撤回起诉,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英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良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