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鸣,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518号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70034.1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41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