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民终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安特印务有限公司与郑雪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张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某公司,郑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民终字第2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军,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1962年2月13日生,身份证号3205231962********,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增光村(28)横家港**号。上诉人昆山市某公司因与郑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张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代理审判员 蒋 琦代理审判员 林 霆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