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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