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