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