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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