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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蔡继龙与陈牛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龙,陈牛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初字第1650号原告:蔡继龙。被告:陈牛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龙诉被告陈牛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牛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龙撤回对被告陈牛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