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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张爱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爱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张爱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