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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许达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 达 贩 卖 毒 品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银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达。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1)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达于2011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银海区银滩停车场东面的一栋烂尾楼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小包共0.2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骆某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证人骆某某的证言;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鉴定结论;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缴获物品照片;5、被告人许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娟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廖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