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隽国俊与刘彩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隽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审 判 员 张启良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