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志华与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华,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27号原告:邓志华,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周本阔,个体工商户。被告: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周本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勤洲与被告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现原告又联系不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