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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志华与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华,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27号原告:邓志华,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周本阔,个体工商户。被告: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周本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勤洲与被告周本阔、合肥市康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现原告又联系不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