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1-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与郑燕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郑燕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5号原告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赖江宏,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军芳,该司员工。被告郑燕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