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1-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戎如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戎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6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农民。被执行人:戎如云,农民。本院在执行查建武诉戎如云保证合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戎如云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戎如云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建武11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720元、执行费1550元。申请执行人查建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戎如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发现被执行人戎如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