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62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借款后,被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经审理查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温某某立字(2011)3012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经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借款可能系被告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成部分,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珺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