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名仕阁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名仕阁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名仕阁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负责人刘小兵,该业主委员会主任。2012年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名仕阁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1年9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规土委)派出机构第一直属管理局派人向起诉人送达深规土一局[2011]164号《关于收回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称:因城市规范和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收回名仕阁57.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深圳市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是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仅系其派出机构。故规土委的派出机构作出收回名仕阁部分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起诉人认为规土委派出机构未依法行政,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其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4日作出深府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规土委“以深规土一局[2011]164号《关于收回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一、确认规土委派出机构第一直属管理局作出收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深规土一局[2011]164号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案所诉属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的宗地部分地块不在本院辖区内,我院对此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名仕阁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建 军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