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205执恢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胡菊英、孔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菊英;孔吉祥;蔡秀月;孔振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胡菊英,女,1948年12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孔吉祥,男,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蔡秀月,女,1948年5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孔振德,男,194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菊英与被执行人孔振德、孔吉祥、蔡秀月[(2009)甬北商初字第010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执恢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高金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