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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恢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胡菊英、孔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菊英;孔吉祥;蔡秀月;孔振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胡菊英,女,1948年12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孔吉祥,男,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蔡秀月,女,1948年5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孔振德,男,194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菊英与被执行人孔振德、孔吉祥、蔡秀月[(2009)甬北商初字第010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执恢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高金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