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4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道县市场服务中心与何建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道县市场服务中心;何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4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市场服务中心。被执行人:何某清,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040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申请执行人道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何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湘112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何某清,被执行人何某清未到法院说明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0月14日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人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的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对被执行人何某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全国失信名单。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章成审判员  王中清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