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建君与余志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君,余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849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君,农民。被执行人余志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桥头镇烟墩村烟墩16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7********。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11号何建君与余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57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