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李刚(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406300015),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3213103-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三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胡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宁波康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