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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定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惠琴与施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惠琴,施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舟定商初字第68号原告洪惠琴,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村十字北路***号。被告施静君,海区桔园南区40幢98号202室。原告洪惠琴与被告施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李腾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惠琴和被告洪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至同年9月30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被告施静君辩称:借款事实,现在归还困难。本院查明的借款基本事实和原告的诉称一致。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有归还以致诉讼,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惠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毕文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腾云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