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刘小莉、王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刘小莉,王体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刘国庆,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莉,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体亮,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刘小莉、王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于201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1500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80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