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伟炳与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炳,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炳,职工。被执行人夏正行,建筑商。被执行人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南埠头村委办公室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炳与被执行人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