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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调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伟炳与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炳,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炳,职工。被执行人夏正行,建筑商。被执行人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南埠头村委办公室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炳与被执行人夏正行、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