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耒巡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春诉被告周新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耒巡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邓小春,女。被告周新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春诉被告周新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资望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