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桂0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2-01-22
公开日期: 2020-03-10
案件名称
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婉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袁婉莹;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特1号 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七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第5号至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08115043X0。 法定代表人:范凯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启燕,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袁婉莹,女,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遂溪县,现住广西东兴市。 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婉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彩公司称,被申请人在该仲裁案件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涉嫌伪造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该仲裁案件中提交其在申请人处上班打卡异常的说明,这是其个人制作,不属于申请人的记录,被申请人涉嫌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违反申请人的考勤规定,经常无故迟到、旷工。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第四点4、处罚说明,被申请人应被扣减工资。二、被申请人隐瞒了工作期间侵害了申请人名誉、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上班期间传播不实言论,损害申请人名誉,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申请人发布了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袁婉莹称,被申请人是一名刚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的音乐老师,在申请人处上班,付出劳动,但却得不到工资。请申请人翻看被申请人微信聊天的截屏,被申请人每天的工作都有交接记录,还有考级活动,这些均能证明被申请人是正常上班的。而且这些记录内容还能证明被申请人从2019年8月12日至28日是正常上班的。申请人的打卡是从每个月的12日到次月的12日为一个完整的发放工资月份,被申请人是2019年7月10日入职,8月28日离职。打卡的记录还留在申请人处,但是被申请人每天都有总结交给申请人公司的,这些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是正常上班并且无旷工的情况。因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字[2019]第22号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五彩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婉莹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工资5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五彩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婉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2元;三、对袁婉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围绕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前述六种情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申请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经本院听证,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撤销仲裁裁决法定条件所包含的情形,其申请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申请撤销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字[2019]第22号裁决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字[2019]第2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五彩旋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蒙志相 审 判 员 李丽莉 审 判 员 黄玉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黎致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