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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尼科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075号罪犯尼科,男,1972年3月13日生,藏族,四川省道孚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作出(1998)阿中刑初字第19号判决,以被告人尼科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尼科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以(1998)川刑一终字第765号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尼科的判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于2022年4月2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4日、2010年10月14日被以(2009)成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尼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