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923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2
公开日期: 2020-03-28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江苏省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光辉;江苏省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3民再2号原审原告:张光辉,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阜宁县。原审被告:江苏省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海陵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蒯大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佑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光辉与原审被告江苏省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审原告张光辉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审原告张光辉负担。审 判 长 施宇华审 判 员 游 伟人民陪审员 徐正良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