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边佳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佳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5号罪犯边佳林。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武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佳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07年6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边佳林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2009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26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边佳林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201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39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边佳林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边佳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2004年10月27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边佳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佳林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