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陆翔云与西安和源电器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翔云,西安市和源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陆翔云,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申请执行人陆翔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翔云于2011年1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渭青南路18号装配大楼五层的700平方米和二层库房的二层500平方米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陆翔云并在十日内赔偿陆翔云经济损失14251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陆翔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达成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陆翔云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374548元,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的水、电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给归申请执行人陆翔云。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将涉案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渭青南路18号装配大楼五层的700平方米和二层库房的二层500平方米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陆翔云。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16438元被执行人西安市和源电器厂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