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响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学艮与杨怀根、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响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刘学艮,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被告杨怀根,居民。被告邵红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艮诉被告杨怀根、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艮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艮撤回对邵红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