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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响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学艮与杨怀根、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响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刘学艮,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被告杨怀根,居民。被告邵红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艮诉被告杨怀根、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艮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艮撤回对邵红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