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许玲玲与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玲玲,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许玲玲被执行人: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 茂 春审判员 郭 向 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