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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伯乾与梁文连、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乾,梁文连,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方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4-2号原告:王伯乾,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梁文连,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仫佬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匡堰大道61弄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连,该公司经理。被告:方森林,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乾诉被告文连、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方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2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方森林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森林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BRY77**的机动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