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殷忠军与管德武、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殷忠军,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管德武,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圣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忠军与被告管德武、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忠军于201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殷忠军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