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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艳会与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会,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艳会与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未民立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林艳会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5857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55857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林艳会,林艳会收到案款155857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立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