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俊培与陶宝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培,陶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培,又名高培,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宝峰,又名陶宝锋,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高俊培诉陶宝峰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协商已解决,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执初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