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冉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1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席法庭,被告人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冉涛伙同李成(在逃)窜至��市武侯区簇桥古镇龙井村一组某居民楼五楼,扳断防护栏,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9元)。2011年9月20日10时,被告人冉涛在本市武侯区华兴街同时达宾馆601房间被公安干警挡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冉涛的身份证明、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现场图、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等情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五到八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冉涛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冉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冉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莉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