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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庆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0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莫坚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旭东。被告刘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路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