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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勇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63号罪犯刘勇,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25号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